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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入赘婿土地权益纠纷难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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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国锋 颜珺婷
更新时间:2017-01-04 19:42:17
案例发生地区:江苏
案例发生时间:2014
关键字: 承包经营权 集体土地 土地侵权 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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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4月,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村民林华云将所在的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林庄村民小组、第三人区社保中心以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告上了法庭。原来,林华云的丈夫邓大连14年前与她结婚时,是个上门女婿,小两口婚后生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户籍也按照风俗并未从父亲家里迁出。

        2004年,林庄村集体土地对外流转,当时作为女儿的林华云也与其他村民一样同等享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到2011年征用土地时,社区统一为林华云办理了失地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但到了2013年11月,因为有村民对“入赘女婿”问题提出异议,社区经过调查后认为林华云夫妇及其女儿系“空挂户”,不享有征地代劳的资格,并要求当地社保机构停止为林华云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林华云认为村里侵犯了她一家的合法权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

        审理期间,长山社区辩称,林华云并没有实际承包经营林庄村集体土地,没有承担农业义务,故不能参加林庄组征地补偿分配及征地代劳。而林庄村民小组则答辩认为,林华云所指的土地实际由其父亲承包。2005年该村为了合理分配土地流转收益,选出了7个代表一致通过了《分配方法》,规定出嫁女从2010年后不再参与村集体土地分配,同时也认为类似情况还有好几个人,如果让林华云享有,就会涉及其他人。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林华云生来就是林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户籍并未迁出,也并未享有丈夫原籍地相关权益,虽然《分配方法》作为村规民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意志的体现,有利于集体组织自我管理,但其中对“出嫁女”部分的规定,明显违反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涉及条款的规定,女子应当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而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妇女权益。

        2014年10月,六合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林华云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方恢复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

【法官/律师点评】

        该案审判长刘家云介绍,出嫁女、入赘女婿,在偏远的农村往往很容易被歧视,类似的旧观念确实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有些案件确实在法律上和农村观念上发生了激烈的“碰撞”,这就需要在判决中入情入理加以释法明理,此外类似的担心相互之间“攀比”而对抗合法权益人权利的现象,也常常会出现在很多农村土地纠纷的答辩意见中,表面看似比较注重利益均衡,实际则是侵害了少部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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