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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仍存在“外嫁媳妇无地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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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09-02 11:26:49
来源:人民网
关键字: 土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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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上门婿等人群在土地确权中处于边缘位置,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不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是基础性也是关键性的环节,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情况的报告。有几位委员提出,外嫁女、上门婿等人群在土地确权中处于边缘位置,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不清。

        郭凤莲委员提问:外嫁进来的姑娘,土地还在娘家,谁来帮助她,给她土地权呢?

        “在我们那个地方,结婚、订婚、离婚是派出所负责,原来是民政局负责,现在到了派出所。派出所只管你的离婚、结婚,不管你的土地调整。所以,现在外嫁进来的媳妇孩子都很大了,没有土地,嫁出去姑娘的土地还留在娘家,这种情况很普遍。”她表示,从长远看,这一点应当在村规民法中有明确规定。

        陈秀榕委员也指出, 要尽快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加以明确。在现实生活当中,由于界限不清,农村妇女因出嫁、离异、丧偶、再婚等原因,土地承包经营、土地补偿和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常常受到侵害,需要法律和政策层面的切实保障。

        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工作当中,她认为,应当重视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因为确权登记中就存在农村出嫁妇女承包经营权不落实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是基础性也是关键性的环节,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共有人进行登记、颁证,以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她表示。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张晓山指出,这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界定,成员资格也没有界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物权法也提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里面就讲了确权应该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谁是成员?据我所知,绝大部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没有法人的执照,属于哪种经济组织类型不清楚。这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构成,成员的资格界定,成员的权利、责任、义务,成员的退出和进入都没有得到解决。所以,刚才几位委员讲的外嫁女、招赘婿、新生儿等等一些问题都涉及到成员资格问题。”他认为。

        他建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和国务院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要同步进行,在借鉴各地的条例和办法的基础上,出台国务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明确成员资格,界定权利责任义务,建立相关制度。如这一点尚未完善,土地确权应相应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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