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农村宅基地是否流转与其物权属性是不相关的,标的是否流转并不是物权的本质属性,流转只是其实现价值的一种途径。物权法中的非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大量存在。虽然物权是支配权,但自由支配并不等同于毫无限制。
其次,所谓发挥宅基地的经济效益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政策,农户一般不会有多余的宅基地用于流转,即便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也大多不愿意出卖宅基地而在城市定居。况且宅基地的配给制度也决定了不能追求其经济效益,否则将在流转中变异。
最后,有需求才有流转的市场,而宅基地并非在所有农村地区都有流转的需要。事实上,农村宅基地亟须自由流转的空间并不大。据调查,宅基地非法流转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商品交易活跃的城郊地区或者风景秀丽、交通便利的地段,在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地区则鲜有发生。这些地理位置优越的地段不仅会引起城镇居民的兴趣,更会吸引房产开发商的目光。相反,在那些经济落后地区,宅基地没有流转的空间,宅基地流转必须与宅基地的取得等制度相协调。我国目前的宅基地是按照一户一宅的方式无偿分配,转让宅基地后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那么许多农民可能因为转让宅基地而流离失所。如果出现大规模的失宅农户,如何解决将是一个难题,依靠保障房来解决是不现实的。如果宅基地在流转以后还可以再申请,宅基地流转将成为农民获利的不当渠道。(张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