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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及其对农民收入影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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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百刚
更新时间:2016-07-15 16:17:15
关键字: 土地流转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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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实现“十三五”提出的脱贫目标,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把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近期,河北省就农村土地流转及其对农民收入影响的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方式,对全省24个县(市、区)、96个村、476个土地转出方、172个土地流入方进行了调研,并对全省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实现“十三五”提出的脱贫目标,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把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近期,河北省就农村土地流转及其对农民收入影响的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方式,对全省24个县(市、区)、96个村、476个土地转出方、172个土地流入方进行了调研,并对全省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

一、河北省土地流转基本情况及调查情况

近年来,河北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流转呈现以下特征:

(一)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化。随着现代农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农村土地流转速度随之加快,近5年来,土地流转面积由2010年的727.6万亩增长到2015年的2324万亩,年均增长319万亩;土地流转率由2010年的8.6%增长到2015年的27.65%,年均增长3.8个百分点。顺应土地流转加速趋势,2014年、2015年河北省委、省政府连续印发专门文件,进一步规范流转行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主要有转包、出租、转让、入股、互换等。其中,转包和出租是最主要的形式。在调查的96个村中,有土地转包的村占55.5%,有土地出租的村占60%。在调查的476户土地转出方中,采用转包方式流转土地的占46.8%,采用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占47.2%,采用互换、转让、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占6%。

(三)土地流转价格上涨快速化、区域差异化。据对96个村的调查,2010年平均土地流转价格为635元/亩。2012年为666元/亩,较2010年增长4.8%。2014年为768元/亩,较2012年增长15.3%。2015年为814元/亩,较2014年增长5.9%。受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平原、山区、丘陵、坝上土地流转价格差异较大。据对474个土地转出方的调查,从2015年土地流转价格看,平原地区平均流转价格为920元/亩,山区为728元/亩,丘陵为397元/亩,坝上为245元/亩。

(四)土地流向主体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土地流转的主要拉动力量。多年来,河北省致力于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据对96个村的调查,土地流向农民合作社的比例最高,占流转面积的46.9%;流向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比例次之,各占流转面积的16%;流向专业大户的比例为11.2%;农户之间的流转比例为7.2%。

(五)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化。2010年,河北省农业厅制定了流转合同示范文本。2014年,根据形势变化,修订了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了土地流转委托书和土地经营权流转证式样。据对476个土地转出方的调查,从流转合同签订情况看,407个转出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约占85.5%,其中210个土地转出方采用了省农业厅统一制发的流转合同式样,约占44.1%。流转合同的规范签订,有效保障了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六)流转期限中长期化。全省土地流转季报显示,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占54.5%。根据对476个土地转出方的调查,流转期限10—15年以上的占30.4%,流转期限5—9年的占20.3%,流转期限在3—5年的占7%。

二、土地流转对农民增收作用明显

(一)土地流转对转出方收入的影响。土地流转后,大部分土地转出方收入有所增加。在调查的476个土地转出方中,61.3%的认为收入增加20%以内,18.1%的认为增加20%以上。分析转出方收入增加的原因:一是转出方获得土地流转租金。调查显示,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可以获得每年每亩500—1200元。二是土地流转后,在外务工农民农忙季节不再返乡务农,在外务工收入增加;有的农民在规模经营主体承租的土地上务工,增加了收入。据对476个土地转出方的调查,64.5%的农户认为土地流转后,有机会从事非农业生产,务工收入增加。大部分农户的务工收入每年有2万—4万元。

(二)土地流转对转入方收入的影响。土地流转后,大部分土地流入方收入有所增加。在调查的172个土地流入方中,48.8%的流入方认为收入增加20%以内,31.4%的流入方认为增加20%以上。其主要原因是土地规模经营使土地流入方经营收益增长。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通过流入土地,扩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实现了规模效益。据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亩均成本较普通农户降低10%左右,其中种子、农药、化肥、农机作业成本分别降低5%、7%、10%、20%左右;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农业规模经营普遍实行机械化作业,劳动生产率有较大提高,单季小麦或玉米进行整地、播种、施肥、浇水、植保、收割等环节生产时,规模种植每亩仅用4个工,相比分散经营每亩8个工,节省一半用工。

(三)土地流转增加农民收入的典型案例。邯郸市肥乡县小靳村全村200多户,有60%的农户通过转包的形式将土地流转给本村农户,举家外出到石家庄郊区种菜,户均种菜年收入4万-5万元;大寺上村20多户农户将土地流转给龙头企业,腾出精力到邯郸搞配货运输,不仅有900元/亩的土地流转收益,且配货运输户年收入达10万元左右。沧州市肃宁县伙旺种植专业合作社共有成员68户,经营土地500多亩,耕、种、收环节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主要生产环节全部购买社会化服务,统一核算成本实物分配收益。收获后按土地多少以粮食进行分配,分户储存,分户销售,既降低了投入,又提高了收入。

三、土地流转中以及对农民收入影响存在的问题

当前,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总体规范有序,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土地碎片化、分散化阻碍土地流转。受地理条件、土地承包“按人分配”等因素的影响,承包地碎片化、分散化的现象比较普遍。根据冀州市、鹿泉区、邱县等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平均每户农民承包地地块5-7块,且分布在不同区域。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土地流入方需要与众多农户协商谈判,付出较多的时间、精力,无形中增加流转成本。同时,往往因一户或几户农民不愿意流转,使土地连片经营难以实现。

(二)土地流转中存在“非粮化”倾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已经由农户向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其他组织拓展,流转目的由单纯的生产需要向追逐规模效益转变。由于流转费用逐年上涨,加之粮食种植效益相对较低,流转后的土地更多地用于经营效益较高的经济作物。从各地流转情况看,工商企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流转后的土地更多地用来经营蔬菜、果木、药材等高效农作物。

(三)保障机制不健全制约土地流转。出于对土地普遍有预期增值和稳定的经济收益保障心理,农民对土地流转态度比较慎重,流转土地的意愿不强,“亦商亦农”、“亦工亦农”的兼业化状况比较普遍。调查显示,60.6%的村“两委”工作人员认为,农民因土地流转后担心土地收不回来或改变用途等问题,不愿意流转土地。

四、引导土地有序流转,促进农民增收的下一步举措

针对调查情况,结合工作实际,下一步,河北省将围绕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支持通过土地流转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现代农业,实现农民“租金、薪金、股金”同步提高,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夯实一个基础。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握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严格按规范开展权属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把工作做细做实,确实权、颁铁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二)搭建一个平台。充分发挥市场主导和政府指导作用,把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作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平台,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园区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力求流转一片土地、建成一个基地、致富一批农户。力争用3年时间认定100个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有效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突出一个抓手。把农户家庭农场作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抓手,整合涉农资金项目,集中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向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的家庭农场流转。从2015年起每年评定200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省级财政给予专项扶持,连续5年评定1000家,带动市、县培育示范农场5000家,到2020年全省家庭农场发展到2.5万家。

(四)促进一个融合。按照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以小麦、玉米、蔬菜、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从良种培育和农资供应开始,通盘考虑种植、养殖、加工、营销等各个环节,着力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品种为单位打造若干产业链条,推动形成“政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合作社+农户”“六位一体”的经营模式,让农民分享全产业链各环节的收益。

(五)防范一个风险。充分发挥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积极作用,落实农业部和河北省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指导督促各地建立分级备案制度、风险保障金制度,探索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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