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财政
土地财政包含两部分。一是与土地有关的税收,如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和建筑业等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等。目前地方政府重点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和建筑税,高的已达到地方税收收入的百分之三四十。二是与土地有关的政府非税收入,如土地租金、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建设基金,等等。目前地方政府看重的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出让金占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比重,已达百分之四五十,少数地方甚至超过预算内收入。
以上两部分收入有内在的联系,地方政府出让土地获得非税收入出让金,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得到土地搞开发,又可以增加政府的房地产税和建筑税。对地方政府来说,这似乎是个良性循环。在这个循环中,源头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显然,要维持这个循环,就必须不断地出让土地,否则就要中断循环。而要不断出让土地,就要不断地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可见,土地财政机制是土地扩张与征占的机制。
此外,地方政府用征收和储存的土地,向银行抵押融资,是现在很普遍的做法。但这已不属于土地财政范畴,而属于土地金融。地方政府土地金融的融资额,可能已高于土地财政的收入,这也是促使城市土地扩张,征占农民集体土地的重要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而对未经出让的土地,能否抵押,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凡法律没有明确许可的,地方政府都不能做。因此,严格说来,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活动,大多并不合法。
土地财政的实质
土地出让金是若干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实际上是政府向企业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地租。而地租是对企业当年利润的扣除,属于社会初次分配范畴。对企业而言,一次集中交纳若干年地租,意味着预支未来利润,属于负债经营。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是靠银行贷款支付土地出让金,负债的性质一目了然。即使是用自有资金来支付,本质上仍然是负债。企业如果经营得好,有稳定的盈利,可以逐步清偿这笔负债;如果经营不好或者破产了,这笔负债就不能清偿,如企业再生产因此中断,最终还会转化为银行的坏账,成为整个社会的问题。按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把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使负债得以清偿,甚至可以从中获利。但是,这不过是负债在企业之间的转移,转移的结果,负债的规模还可能被放大。
房地产业的情况有些特殊,开发商在出售住房的同时,把对土地使用权的负债也转移出去了,甚至还可能从中大赚一笔,但接手这笔负债的不是企业,而是消费者。一般工薪阶层都要向银行贷款,才能支付房价,负债的性质也是一目了然。消费者要用今后数年乃至数十年的收入,才能逐步偿还这笔负债,个人和家庭的消费能力、生活水平也会相应改变。在此期间,如果因变故而无力偿债,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不幸,也会增加银行的坏账,成为社会的问题。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政府出让土地所获得的每一笔收入,都有一笔企业或个人的负债与之相对应。就是说,政府用土地出让金搞建设,是以透支用地企业或个人的未来收益为前提的。前已述及,现在地方财政与土地有关的税收,是以土地出让为源头而展开并实现增长的,因此不难做出如下判断:所谓土地财政,实质上是一种依靠透支社会的未来收益,谋取眼前发展的发展方式。形象的说法,就是“寅吃卯粮”。
土地财政的利与弊
建立在企业或个人信用基础上的透支,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利于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探索、创新精神,有利于增加经济发展的弹性与活力。凡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各类透支活动都很活跃。例如,金融活动证券化产生的各类衍生金融产品,本质上都是透支,说白了,就是用别人的钱谋自己的发展,或是用明天的钱谋今天的发展。这对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确实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很多企业和个人,也都有类似的经历。但凡事都有度,这个度就是不能影响实体经济发展。如果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制约,一味去搞什么“资本运作”、“资本经营”,玩所谓“资本腾挪术”,必然会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美国次贷危机重创全球经济,即是最新的明证。
土地财政,作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一种工具,同样是有利也有弊。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的形成,大体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这十几年,我国的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其奥秘就在各城市政府通过经营土地,积聚了大量建设资金。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带动了周边农村经济的转型与发展,吸引了大量落后地区的农民进城务工,这都是不容否定的正面效应。但是,不少问题也由此而生。
第一,土地财政透支的虽然是企业和个人的未来收益,但筹集和使用的却是现实的货币和资金。200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1296亿元,以后逐年上升,2009年达到1.6万亿元。本世纪初就有财政专家提出,当时我国政府的各种收入加起来,已占GDP的30%以上,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政府收入占GDP比重过高,一方面导致居民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另一方面抑制了社会投资。后来,中央采取许多措施,大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但总的趋势并未根本改变。最近有学者研究表明,2009年我国全口径政府收入实际已突破10万亿,约占GDP的32%。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土地出让收入数量巨大。例如,2009年的土地出让金约占当年GDP的5%。
第二,政府掌握的大量资金投向哪里,对产业结构的变化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多年来,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主要投向城市建设,刺激了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大繁荣,带动了建材、民用电器、民用五金、民用化工等产业的发展,以至于相关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但是,这条产业链基本处于低端,其占用大量社会资源的过度增加,与中央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方针是背道而驰的。还有一个严重后果是,大量资源集中用于城市,使中央关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方针难以切实执行,全国城乡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了。
第三,在肯定城市建设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资源、资金的严重浪费。200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16.6%,2009年已上升为48.8%,期间有几年甚至超过50%。土地出让收入本级政府收、本级政府用的特殊性,使得对其使用进行规范与监督比较困难。近些年来,各地搞了不少“楼、堂、馆、所”和“政绩工程”,攀比之风愈演愈烈,老百姓深恶痛绝。在这过程中,少数干部财大气粗,挥金如土,为所欲为,败坏了党风、政风。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不少公款通过各种渠道,转化为个人的灰色收入,更为贪污腐败分子提供了方便。第四,土地财政是城市扩张和占用农民土地的动力机制。这个机制的利益指向,使保护耕地和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只能流于空谈,不可能真正落实。另外,土地财政使地方政府的收入过分依赖开发商,而开发商的自然垄断地位,使其能够大肆抬高房价,广大中低收入市民的住房问题很难得到解决。
总的来看,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土地财政曾经发挥过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为今后发展的障碍。今后,应该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土地财政逐步退隐历史舞台。
形成土地财政的内因和外部条件
形成土地财政的内因,是土地管理制度。反思我国土地管理的制度安排,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政府有关部门既负责土地管理,又负责国有土地的经营,所谓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经营是市场主体的活动,具体到国有土地的经营,就是要保值增值,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把这个作为政府的职责,客观上使各级城市政府成了市场竞争的主体,这是土地财政形成的主要制度基础。近些年发生的许多土地问题,也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例如,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错位问题。中央和省级政府是不直接掌握任何土地的,其主要职能是管理。而城市政府,不管是直辖市,还是省会城市,还是计划单列市,以致地级市、县级市的政府,都是直接掌管土地的,其职能既有管理,又有经营。有经营就有利益,当经营与管理发生矛盾时,由于经营利益涉及地方发展,必然导致管理服从经营,而不是相反。我国与西方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有很大的不同,西方国家主要是政府调控企业和个人,而我国则更多是中央政府调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既参与土地调控,又参与市场经营。因而,如果地方政府对中央调控政策有抵触情绪,中央调控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又例如,征地制度改革和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问题。任何经营活动,都是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如果政府从事经营活动,也可能如此。政府经营土地的收入,来源于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级差收益。为了保证这个收益的最大化,很自然地要压低征地费用,并且对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加以限制。可见,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政府成了市场主体,在于政府以管理手段实现经营目的。这个问题不解决,单纯改革征地制度,恐怕很难改得彻底,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起来也会阻力重重。
总之,允许政府经营土地,是生成土地财政的主要内因;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不匹配,是土地财政形成的主要外部条件。
土地财政的未来走势
我国的土地出让制,主要是借鉴香港的土地批租制。但香港的土地管理与土地批租(即经营),分属不同的部门,并且把政府的土地收益纳入基金管理,杜绝了支出使用的随意性。香港的经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并不是个案,而是具有普遍性。例如,在土地资源稀缺的荷兰,不仅土地用途管制十分严格,而且规定任何土地交易,政府都可以优先购买。但同时法律又规定,政府不得从土地获取任何收益。政府购买土地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房价,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就是说,荷兰政府的唯一职能,就是公共管理,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靠税收。其他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大体如此。荷兰、香港和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都提示我们,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中,政府管理部门不能同时又是市场经营主体,这应当是我们下一步改革所要借鉴的。
借鉴不等于照搬。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土地公有制特别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这是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因此,凡用于经营活动的国有城市土地,国家作为所有者,应当收取地租(地价)。这不仅因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更重要的是,地租作为土地的价格,还是重要的经济杠杆,国家可以运用它来调节经济。在不同级差的土地上经营,企业的利润会有很大差异,把因土地级差产生的超额利润作为地租收取,有利于平均利润率规律发挥调节作用,有利于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开展平等竞争。因此,国家出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改革还必须坚持,而且应当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同时,要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化改革。
第一,改革集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于一身的行政体制,把土地经营职能分解出去。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可以考虑成立类似国资委那样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机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经营国有土地方面的工作。同时,成立国有土地公司等经济组织,把需要经营的国有土地交给他们参与市场运作,或转让,或出租,或联营,或入股,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向国家财政上缴土地收益。这些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接受政府的调控和监管。作为国有公司,还要接受新成立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必要时也要服从国家的要求,承担一定的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责任。
把经营土地的职能分解出去以后,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都专注于管理,不会再发生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错位问题。政府也不再是“运动员”,避免了与民争利,可以大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信力。其核心管理职能,一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二是平等保护各类土地产权,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三是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耕地保护是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实施,地价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是土地产权保护的延伸,也都需要加强。为了保证土地管理各项职能和工作的落实,还必须加大土地督察和监察工作的力度。
至于非经营性的国有土地,例如划拨供地、低价供地等,作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手段,仍由政府负责运作,建立规范、公开、透明的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国家对土地收益的使用支出,也要严格规范,最终目标是实行基金式管理,杜绝“寅吃卯粮”的短期行为。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使地方财政有稳定的税源,还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管理职能,弱化直接抓经济建设的职能,最终使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相适应。显然,这将是一个较长的过渡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土地收益的分配使用,还必须考虑现行的利益格局。就是说,土地财政还不可能一下子取消。但是,土地收益的获取方式变了,分配使用的渠道变了。
国有土地公司经营土地,其实是代表国家向用地者收取地租。虽然是采取了市场运作的方式,但本质上是国家行为,因而有很强的政策性。早在上世纪80年代,社会各界探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对于为什么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不少人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角度,主张土地有偿使用,他们侧重强调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但也有人认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主要是为了发挥地租的调节作用,理顺经济关系。为此必须防止单纯财政观点,因为片面追求政府地租收入最大化,可能会侵蚀企业的正常利润,反而不利于理顺经济关系。当时的讨论,并未就这个问题达成共识。后来的实践,实际上是财政观点占了主导地位,最终形成了土地财政。国有土地公司的经营收益,应当全额上交国家财政。但为了防止这些公司重蹈覆辙,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不宜以收益多少为主要考核指标。土地经营应多种方式并举,一般工商企业用地,更适合采用年租制和入股方式;大型企业、外资企业、开发商等,可以采用出让方式。国有土地资产管委会,应重点考虑如何运用地租杠杆调节经济,抓好有关的理论建设和政策研究与制定。
第三,允许城市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城市中存在集体土地,已是个普遍现象。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把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阻力越大。不妨进一步解放思想,允许城市的经营性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即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城市土地市场。相关的地租(地价)收入,可以保障已变为市民的农民的长远生计,还可以发挥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同时,也有助于从源头上堵住土地财政的片面增长,化解社会矛盾。至于因此可能产生的地产泡沫等问题,可以运用税收等手段加以控制。